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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歲少女參與的"聚眾淫亂案" 媒體報道後有關部門調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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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歲鎮中女孩與3名成年男子聚眾淫亂!公安機關卻未認定構成強奸


近日,“14歲鎮中女孩與一起聚眾淫亂案”在網上引發關注,那麼事情經過究竟是怎樣呢?

5月28日,有媒體報道,河南駐馬店,14歲的可心和同班13歲的小麗,從宿舍樓二樓用繩子降到一樓,然後進入一輛白色轎車,和三名成年男性一起開車去了縣城。緊接著,兩名男性在一家簡陋的賓館裡先後和可心發生了關系。警方介入後,認定為“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”, 但公安機關目前卻未能認定構成強奸,這是為什麼呢?


據了解,14周歲女孩小可是在校住宿初中生,與13周歲的小麗是同學關系。小可在宿舍被同學欺負,並認識成年男子史某、張某後,二人卻聲稱可以“保護”小可。

事發當天晚上,小可與小麗通過史某、張某提供的繩子,從二樓爬到一樓,之後與史某、張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許某(化名)一起駕車外出到酒吧喝酒。酒後5人到附近賓館開房,5人進入酒店後,另一名戴著眼鏡的男子許某,先行離開賓館。

之後,史某、張某趁小麗進入廁所嘔吐時,突然關燈並先後都與小可發生了關系。事後史某曾發信息問小可,可不可以與小麗也發生關系,但小可說:“小麗未滿14歲、沒談過朋友”。



案發後,警方先是以聚眾淫亂定性,又後改為以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定性。但家長提出質疑。

為什麼警方不以強奸罪定性?

首先,小可只承認與史某、張某發生過關系,有反抗、沒呼救是因自認為沒用。另一名男子許某承認與小可發生過關系,且現場提取到關鍵生物信息,史某、張某指認是二人叫許某回來的,因為要開車送小可、小麗回學校。許某回到現場後,史某、張某其中一人陪小麗外出買胃藥。即此時還是兩男兩女在房間。但是,小可本人否認與許某也發生過關系。


其次,在小可已經年滿14周歲的情況下,本案能否以強奸定性處罰,關鍵要看是否違背婦女意志。

最後,強奸罪是刑事案件,警方不能僅以口供定性。就本案而言,雖然小可不承認與許某發生過關系,但有證據證明以及史某、張某、許某本人的口供證實許某確實是與小可發生過關系。因此,在這一點上就已經是屬於事實不清的了。

日前,紅星新聞報道了以《14歲鎮中女孩與一起“聚眾淫亂案”》為題,報道了一起未成年人案件,引起社會廣泛關注。報道後,相關部門立即開展調查,同時也引起了檢察院的重視。


今天,“改變de力量”對話紅星新聞記者王震華,請他講述了采訪過程和采訪感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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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長時間溝通,贏得當事人信任

2024年3月12日凌晨,河南駐馬店新蔡縣某初中宿舍樓,14歲的可心和同班13歲的小麗從二樓用繩子降到一樓,隨後翻牆和前來接應的三名成年男性一起去了縣城。在縣城一家簡陋的賓館,兩名二十多歲的男性先後和可心發生了關系。

可心稱,自己“不是自願”,“用腳踹過”,但“沒有呼救”。“我能喊誰,喊有用嗎?”

事發後,警方以“聚眾淫亂” 罪移送治安處罰。4月初,警方告訴可心姑媽,最終認定為“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”,但檢察院審查後不予批捕。紅星新聞發稿前,新蔡警方已向駐馬店市檢察院提請復核,市檢察院退回並要求警方繼續向同級檢察院二次報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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